湖南少年为买iphone卖肾案被告最高判5年

2012年11月30日00:49  法制网

  法制网长沙11月29日电 记者赵文明 刘希平 通讯员曾炜 贺翠花 湖南郴州少年为买iPhone而卖肾,此案曾引起各界关注。今天上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伟因欠下很多债务,想通过做非法买卖人体活体肾脏的中介牟取利益。于是联系被告人尹申,要尹申为其寻找肾脏“供体”,尹申告知被告人何伟其QQ群里有很多卖肾的“供体”。同时被告人何伟通过被告人唐世民联系到某医院泌尿科门诊承包负责人即被告人苏开宗,要其提供手术场地。2011年4月2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和黄龙东、杨峰、黄美等人以及“供体”王某和“受体”来到某医院做人体活体肾脏移植手术。被告人苏开宗安排张红杰作为护士协助手术。在手术过程中,被告人宋忠于是主刀医师,负责给患者做肾脏的切除和植入手术,黄龙东负责手术中的麻醉事项,杨峰作为被告人宋忠于的助手协助手术,黄美作为器械护士负责给医生传递手术器械,张红杰作为巡回护士负责手术中的杂事。上述人员在手术前及手术中未对“供体”王某是否系未成年人等基本身份信息情况进行核实,便切除了王某的右肾。4月29日早上6时许手术完成后,上述被告人均得到数额不等的费用(系违法所得)。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构成重伤,目前左肾功能处于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评定为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苏开宗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故意摘取被害人王某一侧肾脏,致其重伤达五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苏开宗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述五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何伟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尹申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宋忠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唐世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苏开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同日,法院还对另案起诉的被告人黄龙东、杨峰、黄美、张红杰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认定被告人黄龙东、黄美具有自首情节。四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龙东、杨峰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美、张红杰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黄龙东、被告人杨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黄美、被告人张红杰免予刑事处罚;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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